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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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乙、班某、李某某、田某丙、蒋某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1999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9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0年5月28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6月1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6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班某(又名班X),男,X年X月X日出生。1999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0年5月28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6月1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6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0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5月28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7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乙、班某、田某丙、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田某乙、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林峰、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乙、班某、李某某、田某丙、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班某的姐姐班XX因买鱼与卖鱼的河集南村X村民董XX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被告人班某来到现场,打了董XX丈夫刘XX两耳光,并强行让刘XX给其姐看病。后经他人从中说情,班某、田某乙敲诈刘x元钱。

2、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乙以被害人徐XX说他全家都有艾滋病,并将其妻子气病住院为由,让被告人班某纠集蒋某某、田某丙、李某某等人架势助威,向徐XX索要钱财。在睢县人民医院,李某某对徐XX进行了殴打,后田某乙、班某敲诈徐照林现金6000元。

3、2009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田某乙酒后到王XX的家门口提着王XX的名字骂,由此和王XX、李XX夫妇发生争执和厮打,田某乙伙同妻子班XX及其家人将王XX、李XX打伤。班XX、王XX同被拉到县卫校附属医院治疗。第二天,被告人班某纠集李某某、田某丙、蒋某某等人拿着白蜡杆子去河集乡X村王XX家闹事,在未见到王XX家人的情况下,又带人到睢县卫校附属医院威胁并敲诈王XX,后经人说情,班某、田某乙敲诈王XX现金3000元。经法医鉴定,王XX、李XX夫妇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4、200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到陈XX的超市闹事,无故殴打陈XX,并将超市里的玻璃货筐打烂、电话机摔坏,对来超市买东西的魏XX、陈一X二人谩骂。经法医鉴定,陈XX左下肢损伤构成轻微伤。

5、2009年8月31日下午4时许,睢县X乡X村民何XX骑摩托车行至睢柘路白庙乡X路口,超过了被告人李某某、薛X(另案处理)所骑的摩托车,被告人李某某认为,何XX在超车时有意拐自己,便伙同薛X在白庙乡X村北柏油路上将何XX从车上拉下来殴打一顿。事后经人调解,李某某赔偿何x元。

公诉机关并以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XX、王XX、徐XX、何XX、陈XX的陈述;证人蒋XX、李XX、徐一X、董XX、张XX、刘XX、杨XX、李某X、陈一X、王二X、魏XX、景XX、梁XX、何一X等证言;书证—五被告人户籍证明、协议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田某乙、班某、田某丙、蒋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田某乙、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我院依法对五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田某乙、班某、李某某、田某丙、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班某的姐姐班XX因买鱼与卖鱼的河集南村X村民董XX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被告人班某从其姐夫田某乙打来的电话中得知该情况后,即开车赶赴现场,在现场抓住董XX丈夫刘XX的衣领子,打了刘XX两耳光,并强行将刘XX拉到医院给其姐看病。后经他人从中间说情,班某、田某乙敲诈刘x元钱。

2、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乙以被害人徐XX说他全家都有艾滋病,并将其妻子气病住院为由,让被告人班某纠集蒋某某、田某丙、李某某等人架势助威,向徐XX索要钱财。在睢县人民医院,班某、李某某等人对徐照林进行了殴打,当天田某乙、班某敲诈徐照林现金6000元。后被告人田某乙将5000元钱退还给了被害人徐XX。

3、2009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田某乙酒后想起在竞选村干部的时候,村民王XX告过自己,心中气恼,就跑到王XX的家门口提着王XX的名字骂,由此和王XX夫妇发生争吵和厮打,田某乙伙同其妻班XX及其家人将王XX、李XX打伤。睢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班XX、王XX被拉到睢县卫校附属医院治疗。第二天,被告人班某通过田某乙的电话得知其姐班XX和他人生气住院,便纠集李某某、田某丙、蒋某某等人拿着白蜡杆子去河集乡X村王XX家闹事,因王XX家无人,又带人到睢县卫校附属医院威胁并敲诈王XX,后经人说情,田某乙、班某敲诈王XX现金3000元。经法医鉴定,王XX、李XX夫妇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田某乙将2500元钱退还给了被害人王XX。

4、200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到陈XX的超市闹事,无故殴打陈XX,并将超市里的玻璃货筐打烂、电话机摔坏,对来超市买东西的魏XX、陈一X二人谩骂。白庙乡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将李某某带至派出所。经法医鉴定,陈XX左下肢损伤构成轻微伤。

5、2009年8月31日下午4时许,睢县X乡X村民何XX骑摩托车行至睢柘路白庙乡X路口,超过了被告人李某某、薛X(另案处理)所骑的摩托车,被告人李某某认为,何XX在超车时有意拐自己,便伙同薛X追上何XX,在白庙乡X村北柏油路上将何XX从车上拉下来殴打一顿。事后经人调解,李某某赔偿何XX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某乙的供述证明,2009年夏天的一天早上,其听本村的黄XX说,妻子班XX在河集买鱼和别人打架了,其到地方后看到班XX在地上躺着,就给班某打电话,不大一会儿班某就过去了,到地方就骂,问是谁打了他姐。接着“120”急救车就过去了,这时那个卖鱼的想走,班某拽住那人的衣领子不让走,把他拉到救护车上一块去了医院。后来在张XX的调解下,卖鱼的一方给其拿3000块钱,这事算完了。再一次也是2009年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妻子班XX听说徐XX说其两口子都是艾滋病了,躺在了徐XX家门外,被“120”车拉到县医院后,其便给班某打电话,说你姐被人打住了。第二天班某领着四、五个人去了医院,在场的徐XX、张XX将班某等人拉到一饭馆试图说和此事,开始给徐XX要7000块钱,徐XX嫌多,班某端起啤酒杯子泼徐XX一脸,和班某一起来的人拿起瓶子准备砸徐XX,被在场的人拦住了。最后徐XX坐出租车回家拿过来6000块钱,双方签个协议事就算完了。还有一次大概是200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晚上,其酒后想起村里选干部被王XX告的事,心里很气恼,就跑到王XX家门口提着王XX的名字骂,由此引起双方打架。其妻子和王XX的妻子厮打在了一起,其和其儿子和王XX打,后来双方的人都被拉到了医院。此后其就给班某打了电话,说你姐被人家打着了。第二天班某领着四、五个人去了医院,因为双方都受了伤,其也在病房楼上看病,相信此事由班某出面,让他看着办,最后通过说和,王XX给拿了3000块钱,这事算完了。

2、被告人班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夏季的一天上午,接到田某乙说其姐在河集和一个卖鱼的发生打架的电话,便开车来到河集集上,到地方见到姐姐班某红在地上躺着,其拽住那个卖鱼的衣领子要打他,一会儿救护车过去了,去医院后在张XX的说和下那个卖鱼的给田某乙不是3000就是2000块钱,这个事算完了。再一次还是2009年夏天的事,一天接到田某乙的电话,说本村一个人说他两口子都有艾滋病,和人家生气了,其姐住在县人民医院。其便电话通知了田某丙、蒋某某、黄某丁等人,叫他们过来帮忙助威。蒋某某又带来了李某某和另外一个人。到医院后,其准备打和其姐生气的徐XX,姐不让打,就让徐XX拿钱给姐看病。当时和徐XX一块去的几个人提出找个饭馆坐下来说说这个事。在饭馆,因徐XX又说起其姐家都是艾滋病的事,其端起啤酒杯子泼向了徐XX,蒋某某带来的一个人拿起啤酒瓶子要砸徐XX,被其拦住。被其叫过去的其他人也都乱嚷嚷、起哄,意思就是让徐XX拿钱给其姐看病。最后说成不是5000就是6000块钱,当时打的有协议,徐XX坐出租车回去拿的钱。其接到钱后,又把钱全部转交给了姐姐班XX,这事就算完了。这事过后大概有十多天的一天晚上,其又接到姐夫田某乙的电话,说他两口又和人家生气打架了。第二天,其又通知了上次去县医院那帮人前去捧场助威,这次其先在南关买了一捆白蜡杆子,后带着李某某等人开车去了雍楼和其姐家生气的王XX家,没见到人,就去了其姐住院的县卫校附属医院。基本上还是和前两次一样,通过说和从中协调,王XX给其姐拿了3000块钱,签个协议,这事算完了。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其接到蒋某某的电话,叫去中心大街吃饭,说班某家姐和人家生气了,叫去给他姐出气。蒋某某和他村的一个人过来和其一起三人骑一辆摩托车去了中心大街长霞广场北边路东的开封鼓楼饭店。其到饭店房间后,就开始骂:“哪个龟孙,咋恁有种”。班某不让骂,其就到了外边,这时听到一个女的说:“叫来这龟孙人”。其一听就拿一瓶纯净水泼那女的一脸,又浇她一头往下流,那个女的就坐地上了。接着就和他们一起去了医院班某家姐住的病房,在那里其跺了和班某姐家生气的那个男的一脚,被班某叫过去的那几个人也打了那个男的。之后其就回家了,后来事情咋处理的就不知道了;这之后的一天上午,其在中心大街南段四邻超市西边拉土,车坏了正在修车,听蒋某某说班某有事叫帮忙,其就和蒋某某一起去了。走到南关一门市部,班某买了一捆白蜡杆子放到车上,和几个人就去了雍楼。其和其他人手里都拿根白蜡杆子去了和班某家姐生气的那一家,没见到人,就返回城里去了卫校附属医院。到医院后,看到其他人在参与调解这个事,其就和蒋某某回去修车了;2009年8月15日晚上,其在李某民家喝了些酒,11点多钟去了陈XX的门市部,当时手里拿着点香蕉想送给陈XX,叫他给拿烟,叫开门后,陈XX看其喝多了不让往屋里进。这时过来两个骑电瓶车的人来买东西,其把他们的车弄倒了,还骂了那两个人。那两个人被骂走后,其就和陈XX父子吵,不知怎么到了他屋中,弄烂了他们家的玻璃架,手被弄流血了。后被“120”拉到了医院;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2点多钟,其骑摩托车带着薛X行驶至睢柘公路白庙乡X路口,被一个骑踏板摩托车的人超越时,将其挤到了路东的草坪上,差点没翻车,其和薛X就追骑踏板摩托车的人,在余井村路口追上了那个人。双方话不投机,就和那个人打起来了,其把那个人打翻在地上,将他的鼻子打流血了,然后又朝他身上跺了几脚。回家后听哥李某说其和别人打架,被打的人是白庙集上买太阳能姓何的,人家报警了。后来家人通过找人和姓何的私下调解了。

4、被告人田某丙的供述证明,2009年夏天,因班某家姐先后和徐XX、王XX家生气,两次被班某电话叫去帮忙助威。第一次同班某开车一起去雍楼找到徐XX,一同去了县医院。在医院病房门口看到班某照XX林脸上打了一巴掌,向徐XX要钱。经一个说和提议双方去了一个饭馆坐下来说这个事,其和被班某叫来的蒋某某等人都去了。饭馆房间里乱嚷嚷,在大厅里看见班某叫过去的一个人浇徐XX媳妇一头水。要钱的事在饭馆没说成,其就走了。后来听班某说,徐XX给田某乙6000块钱;第二次是十几天以后,其和黄X骑摩托车直接去了雍楼,没见到王XX家的人,其就干别的事去了,后班某又叫去县卫校附属医院,到地方后其就说王XX:“你把班某家姐打住了,你得拿钱看病,连个小孩你都打,你禽兽不如,你看着这事咋摆平吧。”过一会儿,杨XX过去把这事给调解了,王XX给田某乙3000块钱。

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夏天的一天,其和李某某、蒋某峰三人开车往中心大街拉土,接到班某的电话,说她姐和人家生气了,叫几个人过去捧捧场,帮其姐出出气。这样其和蒋某峰、李某某就照他说的去了一个饭馆,到地方后,其就说那个男的:“你咋恁熊能呀,你说他是艾滋病。”接着那个男的就说班某家姐一家都是艾滋病,班某端起一杯啤酒泼那人一脸,接下来被班某叫去的一个人拿起啤酒瓶子要砸那个人,被在场的人劝阻了。饭后其和蒋某峰、李某某、田某丙、班某等人一起去了县医院。到医院后,看没事了,其和蒋某峰、李某某就走了;这之后还有一次,也是给班某姐家去出气,其和李某某、蒋某峰坐车先去的雍楼,车上放有一捆白蜡杆子,到雍楼班某在那嗷一阵子。回到城里,班某请俺一班某人吃个饭就各自走了。下午,其又被杨XX叫到卫校附属医院帮着说和让对方给班某姐家拿钱的事。通过协商对方给班某姐家拿3000块钱算了事了。

6、被害人刘XX、徐XX、王XX的陈述,均证明了2009年夏季被田某乙和班某等人敲诈现金共计x元的事实及田某乙寻衅滋事的事实经过。其中被害人刘XX证明,妻子董XX在河集集上卖鱼时和田某乙妻子发生了纠纷,其到地方后被田某乙叫“友”的内弟打了两个耳光,还强行让给其姐看病,到医院后通过中间人说和,给田某乙现金3000元;被害人徐XX证明,因和几个人去县X村支书利用艾滋病人的事,被田某乙两口子堵着门子骂,田某乙妻子借故气病住进了医院。其被班某拉到医院,在医院和在一个饭馆里说事时被班某等人殴打并被泼了一脸啤酒。由于受不了班某等人的打骂、威胁,最终给田某乙拿6000元钱;被害人王XX证明,2009年6月26日晚上,田某乙酒后无故到其家门口提着其名字大骂,由此招致双方家人互相厮打,田某乙及其妻子借其身患艾滋病,故意对其及其妻子抓咬,第二天,田某乙妻弟班某领着一些人,开着车,拿着白蜡杆子来到雍楼,堵住了其家门要x块钱,因为心里特别害怕,便给了他们3000块钱。其夫妇二人被送往医院后,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7、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4日零时许,其在超市内休息时被李某某叫醒,李某某手提香蕉,让其给他拿8盒烟,其看他喝多了,告诉他明天再说。这时去了两个骑摩托车的人要买东西,李某某嘴里骂着就去打这两个人,并将他们的摩托车推倒在地。那两人走后,他还在那闹,用拳头连打烂了超市内的两个玻璃货筐,摔烂了超市的固定电话。他父亲来拉他也拉不走,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去了;被害人何XX的陈述,证明2009年8月31日下午4点多,其骑摩托车走睢柘公路去张老庄修太阳能,转弯时差点撞住两个年轻人骑的摩托车。过了一、二十分钟,被这两个年轻人追上,把其从车上推下来,并把摩托车跺倒,将其推到路东的草地上打一顿,嘴被打流血了,并朝其身上摸东西,由于从北边过来的面包车上下来两三个人看情况,这两个人便骑上摩托车往南跑了。后来知道这两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其中一个个子高的叫李某某,他的家人到其家中和解了这事,并拿了1000块钱。

8、证人董XX、刘XX、李XX、蒋XX、徐XX、张一X等证言,证明了2009年夏季,田某乙及其妻子利用和他人生气之机,请来班某等人,以打骂、恐吓相威胁,三次勒索他人现金共计x元及田某乙酒后滋事生非,谩骂殴打他人的事实;证人李XX、陈一X、王二X、魏XX等证言,证明了2009年10月4日,李某某酒后到陈XX的超市闹事,无故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事实;证人景XX、梁XX、何二X等证言,证明了2009年8月31日下午,白庙村村民何新玉骑摩托车外出办事的途中被李某某等人殴打。事后经人调解,李某某赔偿何x元钱的事实。

9、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陈二X、李某X、王XX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10、书证—五被告人户籍证明、协议书、辨认笔录、退款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HIV病情诊断证明、影像检查报告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了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田某乙、班某、李某某、田某丙、蒋某某均未提出异议。庭审中五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表示认罪伏法。本案所有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乙、班某、田某丙、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的方法,非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于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田某乙,无视法律,逞强耍威,随意谩骂殴打他人,且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某为多次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乙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鉴于田某乙在犯罪后已将大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认罪悔罪,量刑时可酌定予以考虑,被告人田某乙系HIV病患者,存在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被告人班某受他人之邀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亲情关系而为之,并没有得到物质利益,且能认罪悔罪。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部分案件已和被害人主动达成和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班某、李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田某丙、蒋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二、被告人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田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五、被告人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薛学纪

审判员任长瑞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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