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
上诉人朱某某、高某某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及高某某、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邓某某及程某某、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程某某、邓某某诉朱某某、高某燕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证据不足,程某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郑鹏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