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X,31岁。
被告人张某某,男35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6日19日许,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在商丘市X路X路间南北路边盗窃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XX的陈述,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案发后将赃物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5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5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建波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