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钻石王朝。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已达成合解协议,于2010年6月日申请撤回上评。
本院认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存才
代理审判员刘伟夫
代理审判员来玲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仵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