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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诉刘某某、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以下简称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

住所地:汝州市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该矿职工。

被告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高某,男,系该清算组组长。

原告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诉被告刘某某、被告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2010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为共同被告,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下发(2011)汝民初字第X号参加诉讼通知书。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原告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原告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诉称,被告刘某某系原梨园矿务局的员工,1982年刘某某工作时发生工伤,后梨园矿务局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3)平民破字第9-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河南省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破产还债。并成立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2004年8月21日梨园矿务局召开破产拍卖会,最终被原平煤集团竞拍所得。根据法律规定原梨园矿务局应该为其职工刘某某缴纳企业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医保金,该养老保险金及医保金属于原梨园矿务局的合法债务,理应由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负责清偿。即2004年8月5日之前刘某某的企业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由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负责。2004年8月5日之后刘某某的企业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由我单位负责。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于1969年4月29日到原告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工作,系全民固定工。1982年在工作时不慎被没有护罩的局扇打中右胳膊致骨折,后回家休养。原告每月给我发放病休工资。2010年我到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才知单位没有给我缴纳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现要求原告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及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为我办理退休手续,缴纳企业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

被告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于1969年4月29日到原洛阳地区梨园矿工作,系全民固定工。1982年刘某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没有护罩的局扇打中右胳膊致骨折,后回家休养。单位每月给其发放病休工资。2003年梨园矿归属平煤集团,2007年刘某某经平顶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工伤伤情为五级伤残。刘某某的工资由最初的25元病休工资增至960元。2010年刘某某达到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才知单位没有给其缴纳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无法正常退休。后刘某某到平顶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9月19日该仲裁委作出平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裁决内容为;1、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应为刘某某补缴1995年1月1日至本裁决生效之日的养老保险金单位应负担部分,个人部分由刘某某负担,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2、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应为刘某某补缴1995年1月1日至本裁决生效之日的医疗保险金单位应负担部分,个人部分由刘某某负担,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另查明,2003年8月5日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职工安置预案第二项第4条规定:梨园矿务局原欠职工工资及各种福利补贴、社会统筹金、风险抵押金等经破产清算组和有关部门核算后,依法从破产变现资金中予以清偿。该安置预案第二项第6条规定:工伤、残疾职工,经劳动部门鉴定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或病退手续。

2003年8月25日平顶山中级法院下发(2003)平民破字第9-X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河南省平顶山梨园矿务局破产还债。2003年8月27日平顶山中级法院下发关于成立河南省平顶山梨园矿务局破产还债清算组的决定,2004年8月5日平顶山人民政府下发(2004)X号会议纪要,对河南省平顶山梨园矿务局的改制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并于当日了成立破产清算组。同年8月21日召开梨园矿务局破产拍卖会,在此之前即2004年8月14日收购方将1500万元存入破产清算组指定账户,收购成功后,此款用于清偿梨园矿务局拖欠部分职工工资,具体兑付工作由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负责。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原系洛阳地区梨园矿的全民固定工,后经企业改制等一系列变迁仍系原告单位的职工,对这一事实原告无异议。2003年8月5日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职工安置预案第二项第4条规定、第6条规定及梨园矿务局破产后成立清算组后,2004年8月14日收购方将1500万元存入破产清算组指定账户,收购成功后,此款用于清偿梨园矿务局拖欠部分职工工资,具体兑付工作由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负责。即对职工安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被告刘某某系原告单位的职工,在工作中不幸造成工伤,伤残程度达到五级。原告单位一直给被告刘某某发放病休工资。现被告刘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其工作单位理应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平顶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2010年9月19日作出平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不妥,应予变更。原告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在庭审中称2004年8月5日之前刘某某的企业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由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负责。2004年8月5日之后刘某某的企业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由我单位负责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平顶山市梨园矿务局破产清算组为刘某某补缴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14日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单位应负担部分,个人部分由刘某某负担,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原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为刘某某补缴2004年8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单位应负担部分,个人部分由刘某某负担,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且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协助为刘某某办理退休手续。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敏

审判员杨书水

审判员王某辉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毛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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