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茶陵县X镇X组(土里屋村X组委员会)与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茶陵县X镇X村尹家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