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农,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神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高某乙,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钧
审判员雷宏斌
代理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马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