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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神舟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农,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神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高某乙,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钧

审判员雷宏斌

代理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马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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