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58岁。
被告黄某乙(身份情况不明)。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4月15日被告借原告25万元,当时说用两个月就还,至今已经快两年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多种理由,拒绝还我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与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黄某乙的具体身份情况及线索,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且不能证明属本院管辖,故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崔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