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江XX、余XX、姬XX四人窜至永城市X乡“行知园”学校东边河堤处,有江XX提议,拦截在此路过的学生崔XX和杜X,并对二人进行威胁后,索要现金30元。接着又在此处拦截学生李X,并对其威胁要钱,李X趁机跑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XX、杜X、李X的陈某;证人余XX、姬XX、王XX、陈X、曹XX、陈X、陈XX、陈X、江X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某霞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