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20日至25日,被告人姚某某先后购买了永城市X乡X村民刘XX、成XX等人位于谢杨庄村张成庄南地的杨树37棵。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11月20日至25日将37棵杨树全部伐掉,折合活林木蓄积24.848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姚XX、黄XX、成XX等人的证言,林木蓄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朱建永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