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刘某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后,一直未予以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此款。
被告皮某某辩称: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皮某某因资金困难,于2009年10月21日向原告刘某某借现金x元,用于支付攸县佳讯通信数码商场退还给他人的租金。原告如约提供借款后,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后原告多次催收此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皮某某在2010年3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皮某某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媚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