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4月6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1日16时许,被害人吴××为商丘市梁园区X镇X村民李×盖房,由于被告人李某某与李×因宅基发生纠纷,李某某不让吴××等人从自家地里经过,为此李、吴发生争吵、撕打,被告人李某某用剪刀将吴扎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轻微伤,吴左侧第八肋骨骨折伴错位属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陈述,证人王××、吴一×、刘××、李×、李某×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亲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0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