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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乙与被告欧某丙、黄某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学生,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法定代理胡春香(系原告欧某乙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远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欧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丁(系被告欧某丙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日雄(系二被告的女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X镇X村尹家组尹家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乙与被告欧某丙、黄某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欧某乙的申请,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了(2010)攸法民一初字第325-X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欧某丙在攸县X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x.59元(其中:账号为x的存款x。59元;账号为x的存款8000元)。

原告欧某乙诉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攸县X镇X村欧某场村X组向原告发放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被二被告领取并占有,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胡春香多次向二被告要求返还,但均遭其拒绝。现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x元。

被告欧某丙、黄某丁均辩称:二被告领取了组里发放给原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x元是事实,但是二被告打算等原告长大成年后再交给她。

经审理查明:原告欧某乙之父欧某华与原告之母胡春香于2007年7月13日离婚。原告由其母胡春香直接抚养,但其仍落户于攸县X镇X村欧某场组。2005年,因开发的需要,政府征收了原告所在组里的部分集体土地,并就土地征收进行了补偿。被告欧某丙与被告黄某丁分别于2007年、2009年先后从组里领取了应当分配给原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x元、x元,共计x元。原告之母胡春香多次向二被告要求返还此款,均遭拒绝。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某丙存在攸县X镇X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x.59元(其中:账号为x的存款x.59元;账号为x的存款8000元)归原告欧某乙所有,由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春香代为领取。

二、原告欧某乙自愿放弃对被告欧某丙、黄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原告欧某乙自愿负担;保全费606元,原告欧某乙自愿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媚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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