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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X诉张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顾XX(系原告之父),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戴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XX与被告张X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子顾XX随原告顾XX共同生活,被告张XX自2010年9月起按月给付原告顾XX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至顾XX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张XX每周可探望婚生子顾XX一次,具体时间和方式为:自2010年8月8日起至8月31日止,由原告顾XX于每周日上午8时将顾XX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被告张XX处,被告张XX于当日下午6时将顾XX送回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原告顾XX处;自2010年9月1日始,由原告顾XX于每周六下午6时将顾XX送至被告张XX居住地(暂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被告张XX于次日下午6时将顾XX送回至原告顾XX居住地(暂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顾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8月5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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