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某,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国兴永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异议,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王某香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