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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亚•阿不都•瑞西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305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玛丽亚•阿不都•瑞西提(别名吐孙姑丽•买卖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维吾尔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民族医院家属楼X门X号。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玛丽亚•阿不都•瑞西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维语翻译热依汗、被告人玛丽亚•阿不都•瑞西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玛丽亚•阿不都•瑞西提伙同热孜万古丽•阿不都•热西提、吐尔逊古丽•阿不力孜(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地震局944支路公交车站,趁乘车人多拥挤之机,窃取被害人窦某(女,22岁)上衣右下兜内的诺基亚726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后被抓获。现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刘某某、陈某某、杨某证言、被害人窦某陈某、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玛丽亚•阿不都•瑞西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玛丽亚•阿不都•瑞西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2日起至2006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小云

书记员刘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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