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彭XX,男,系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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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郑少红
审判员何少萍
审判员林孝平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