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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69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此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应宣告无罪。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王冬香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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