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某,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绵阳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蒲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蒲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蒲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蒲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陶炜
代理审判员王靖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