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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男,32岁。

委托代理人骆建康,孟津县白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女,26岁。

委托代理人王光安,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与被告秦××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做不到妻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婚后形同陌生人,我起诉要求离婚。并由被告返还婚前彩礼和财产。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对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应该支持。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于我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原告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秦××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伟

审判员朱自豪

代理审判员蔡金庄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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