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男,32岁。
委托代理人骆建康,孟津县白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女,26岁。
委托代理人王光安,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与被告秦××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做不到妻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婚后形同陌生人,我起诉要求离婚。并由被告返还婚前彩礼和财产。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对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应该支持。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于我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原告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秦××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伟
审判员朱自豪
代理审判员蔡金庄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