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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4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7月18日被羁押,2006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本市丰台区鹏润家园静苑A座BX房间保安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盗窃同屋居住的被害人刘某某、孟某某的工商银行各一张。后于2006年7月6日、7月17日分别从刘某某的存折内取走人民币1000元,从孟某某的存折内取走人民币950元。后被告人宋某被查获。赃款已起获人民币13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孟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被告人宋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8日起至2006年11月6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已起获及追缴的人民币一千九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刘某某一千元,返还被害人孟某某九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王芳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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