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梁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a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梁a因与被害人田a相约打篮球,至本市闵行区X村X号X室田a住处,见屋内无人,即强行将卧室内电脑桌抽屉拉开,窃得铂金项链1根(价值人民币22,383.90元)。
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梁a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梁a已将铂金项链归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a的陈述,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手印鉴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3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梁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