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原某)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秀丽,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东方,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某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卢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