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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某某与被上诉人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原某)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秀丽,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东方,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某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卢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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