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5日再次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新蔡县X镇X村委南街村民张××的两层住宅楼楼顶支壳子业务中,因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致工人李建设在楼顶用撬杠拆卸壳子板时触电身亡。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调解协议书及收条、到案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证人张×、常××、韩××、侯××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劳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x元,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熊华敏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杨树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