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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2010年6月11日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新蔡县杨庄户防保站副站长的职务之便,在给本乡X村医生发放补助、劳务费等过程中,私自扣留禹XX、王XX等人补助款共9795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被告人张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新蔡县卫生局关于张某的任职文件、补助、劳务费等发放表、张某本人所记的笔记、张某的户籍证明、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收据、被告人张某的归案证明、新蔡县卫生局关于新蔡县杨庄户防保站系国有事业单位的证明,证人禹XX、王XX、杨XX、钟XX、吴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的工资补助9795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张某贪污数额不满一万元积极退赃,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俊芝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杨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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