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将我院于2006年11月1日受理的原告北京泥湾涮肉馆诉被告菏泽市X乡鹅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旧宫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交由你院审理。
相关卷宗材料见《移送清单》。
200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