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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屏南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屏南县X镇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郑某某,女,41岁。

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屏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的屏工商处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0年3月15日,以(2010)屏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屏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屏工商处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长贯

审判员徐邦长

审判员陈珠艳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郑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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