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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安行政强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毅,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怀化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副科长。

原告何某某诉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安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3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华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汤继平

审判员刘明华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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