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晟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晟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晟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苏某乙(芬兰)有限公司(x),住所(略)(x,x)赫尔辛基x,0013。
法定代表人x,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河北省东光县X镇X街X号。
原告北京天晟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某乙(芬兰)有限公司(x.)请求撤销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6年3月23日,原告北京天晟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苏某乙(芬兰)有限公司(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乙(芬兰)有限公司(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晟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晟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某乙(芬兰)有限公司(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天晟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瞿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