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3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0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丁某某虚构与荥阳市X镇党委某领导关系密切的事实,以能为被害人师某某调动工作为名,隐瞒其根本没有能力帮忙调动工作的真相,先后共收取被害人师某某活动经费4万元。现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焦焕利
审判员张焱南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