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罗XX,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化工厂职工,住株洲市石峰区。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匡成国,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罗X,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殷XX,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罗某甲,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罗某乙,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X,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罗XX诉被告罗X、殷XX、罗某甲、罗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罗XX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罗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罗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元,原告陈XX、罗XX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霞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