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谢XX,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代理人王XX(系被告谢XX之妻),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霞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