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X镇XX村X组X号。
原告贾YY,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X镇XX村X组X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李YY,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李ZZ,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原告贾XX、贾YY诉被告李XX、李YY、李ZZ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X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韩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李YY、李ZZ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XX、贾YY共同诉称,2010年1月6日,两原告与案外人蒋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蒋XX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出售给两原告。2010年5月5日,蒋XX与两原告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两原告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之后,原告发现三被告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无端强占房屋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拒绝搬离系争房屋。现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搬离本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
被告李XX、李YY、李ZZ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案外人蒋XX取得本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2010年1月6日,蒋XX将系争房屋售予原告。2010年5月5日,原告取得系争房屋产权。系争房屋目前由三被告实际居住使用。2010年8月10日,原告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由房地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及原告对本案事实的自认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原告有权对系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利。现被告占用系争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迁让,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李YY、李ZZ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