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王某乙、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6月7日向三被告合伙开办的加工木门的地方供木龙骨价值9000元,由三被告会计周某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系案外人周某营所出具,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外人周某营与涉案三被告的关系。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娜
人民陪审员程龙
人民陪审员申有仁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