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01月21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0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12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泽良(另案(略)理)转移来路不明的原油时,在省道208杨集段被查获。原油重量为4.76吨,价值x.28元。案发后,原油已返还中原油田。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李泽良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惩(略)。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2日下午山东省莘县X镇X村民李泽良(另案(略)理)让被告人陈某某陪其到山东省郓城县送货,当日傍晚,二人在山东省莘县X镇X村装了4.76吨来路不明的原油后开车出发,当晚21时许,二人行驶到省道208杨集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本案涉案原油价值x.10元,案发后原油已返还中原油田。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同伙李泽良对其转移赃物的事实的供述;有中原油田采油二厂油气集输大队检斤单、中原油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中原油田采油二厂计划科出具的原油价格证明,证实本案涉案原油4.76吨,价值x.10元;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范县公安局陈某派出所的证明,证实案发后原油已返还中原油田;有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照片及同伙李泽良的在逃证明;另有范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略)罚;陈某某到案后对自己转移赃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略)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略)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祖伟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范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