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外号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5日上午11时许,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怡馨园发现并查获吸毒人员马某,经讯问,被告人马某供述自己吸食毒品,并以每包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毒品两小包,毒品重约0.0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XX、史XX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松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