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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基旋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慧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005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00521号

原告北京富基旋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村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漫,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丽娜,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六道口静淑苑创业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基旋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慧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基旋风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慧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基旋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富基旋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慧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四十七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富基旋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千零二十三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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