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40岁,回族,居民,。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12月18日向其借款x元,经催要,被告无故拖欠至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于当年春节前归还。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书面借据,原告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x元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将该款归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原告款x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麻小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