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曾用名程X),女。
委托代理人孙丽,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邹某乙,女,
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邹某甲于2009年10月21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被上诉人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薛秀兰
审判员刘成功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