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城市万利水暖批发站,住所地:(略)。
负责人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海城市万利水暖批发站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DB/01××××,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出票人为湖南华菱公司,收款人为维苏威(苏州)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行湘潭市分行,出票日期为2009年6月23日,到期日为2010年12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城市万利水暖批发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龚关
审判员王冰
审判员刘献文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许旺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