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尚都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A座A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岩,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悠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B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岩,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悠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悠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悠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审判员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程保荣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