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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漫动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北京东西榜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年朝民初字第2803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8033号

原告北京漫动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X幢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国忠,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福录,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西榜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晋,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漫动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东西榜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漫动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漫动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漫动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北京漫动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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