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合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院X号楼X号。
法定代某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王超,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某人王瑛,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鲁某某之妻。
上诉人河南正合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桂贤
代某审判员邹靖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某书记员夏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