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诉北京航乘圆梦技术培训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年朝民初字第229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2945号

原告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云,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学院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航乘圆梦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雪芹,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简称民航管院)诉被告北京航乘圆梦技术培训中心(简称航乘圆梦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航管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冬云、魏某,航乘圆梦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雪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航管院诉称:我院是一家在民航业拥有知名品牌与专业师资的航空服务培训院校。航乘圆梦中心也是以航空服务培训及相关服务培训为主的单位。2008年6月,我院发现航乘圆梦中心在进行招生活动中,为宣传自己在招生简章和网站上擅自使用我院教学设备、教学环境、教师形象的图片18张,为自己进行宣传。航乘圆梦中心的上述宣传与其实际教学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航乘圆梦中心的虚假宣传行为使其招收的学员产生误认,扰乱了我院的正常教学秩序。我院曾以律师函等方式多次要求航乘圆梦中心停止侵权行为,但其对此置之不理。为此,我院诉至法院要求航乘圆梦中心停止在其招生简章、单位网站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上使用我院的图片进行虚假宣传,赔偿我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交通费227元),并在《中国民航报》上向我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航乘圆梦中心辩称:首先,民航管院是教育机构,不是经营者,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企业竞争行为,学校的竞争行为不在此列。而且,我中心与民航管院在招生方式、培养目标、培养对象、培养方式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构成竞争关系。因此,民航管院不具备适格的主体资格。其次,我中心与民航管院之间曾经存在合作关系,被诉侵权的招生简章是我中心在合作期间使用的,早已停止使用。而且,学校的教学楼、教室等宣传图片,不大可能侵害学生的利益和民航管院的竞争利益。这些图片也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装潢”。综上,我中心不同意民航管院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民航管院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前身是中国民航干部学院,成立于1982年7月,1984年8月更名为民航管院。民航管院的业务范围为:为民航系统在职干部提供高等教育与培训服务;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外国语言文学学科高等教育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

2002年,民航管院在成立20周年时印制了一本宣传册。该宣传册中含有民航管院教学楼、教室、阅览室、报告厅、教师及相关活动等照片。

航乘圆梦中心成立于2007年2月,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2007年6月5日,航乘圆梦中心(乙方)与民航管院外语系(甲方)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成为甲方的招生代理及就业安置代理;所招收学员,甲方培训后由乙方负责向各航空公司和机场推荐就业;甲方负责培训所需的教室、师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考试、日常管理等;乙方根据航空运输企业的用人标准,面向社会招收学员;培训周期每期6个月;乙方使用甲方的名称面向社会进行招生宣传,组织招生,专业面试和协助甲方开展新生的入学工作;乙方不得滥用甲方的名称,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规则等。该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5日至2008年1月30日。合同中没有就使用民航管院宣传册中的图片作出约定。

航乘圆梦中心的招生简章中使用了民航管院成立20周年宣传册中的图片18张,其中1张为重复使用(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其中含有“现代化的书库”、“电子阅览室”、“部分骨干教师”、“教学大楼鸟瞰”和“文艺演出”图片的一页配有“丰富的校园生活优越的地理位置雄厚的师资力量”的文字;含有“同声传译报告厅”、“多功能礼堂”、“食堂”、“体育馆长”、“专家公寓外观及大堂”和“院内花园景”图片的一页配有“一流的教学设施优美的校园环境完善的后勤保障”的文字;第5页使用的图片——“航空运输与现代物流”上的主办单位还有民航管院的名称。

上述招生简章中载明的培训周期及收费标准为:培训6个月,学费x元(含教材费、学杂费等),管理费2200元,食宿费自理。招生简章的封底标明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即民航管院的注册地址。航乘圆梦中心在该地址内租用民航管院的C楼X层办公。

航乘圆梦中心主张该招生简章仅在与民航管院外语系的合同期限内印制并使用,从2008年2月已经开始换用其他招生简章。民航管院则提出其在2008年6月还从航乘圆梦中心位于民航管院C楼X层的招生点获取了该招生简章,但未就此举证。

2008年6月13日,航乘圆梦中心的网站(网址:www.x.com)上也使用了上述18张图片中的7张(详见附表)。民航管院对此进行了公证。航乘圆梦中心称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从网站上删除了该7张图片,民航管院对此予以认可。

诉讼中,航乘圆梦中心认可其招生简章和网站上存在与民航管院宣传册上相同的涉案18张图片,并明确表示不能说明其所使用的涉案18张图片(1张重复)的来源。民航管院也表示不就其诉讼请求中提到的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举证。

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7月9日,民航管院和航乘圆梦中心就涉案行为互发律师函进行交涉未果。

另查:民航管院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民航管院20周年宣传册、航乘圆梦中心招生简章、公证书、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律师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的法人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民航管院的业务范围中包括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内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的身份。民航管院和航乘圆梦中心都从事航空服务的培训,存在竞争关系。具体培训内容等的差异,不影响二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成立。因此,对于航乘圆梦中心提出民航管院不具备适格主体资格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航乘圆梦中心在其招生简章和网站中使用的涉案图片,均是对民航管院教学环境、教学设施、师资情况、所办活动的反映。航乘圆梦中心将这些图片用于自己的招生简章和网站,将其作为自己的教学环境、教学设施、师资情况及所办活动的宣传,属于一种虚假的宣传行为。特别是有些图片上还明显带有民航管院的名称,加之航乘圆梦中心的经营地点确实在民航管院内部,因此航乘圆梦中心的虚假宣传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航乘圆梦中心与民航管院之间的关系,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会影响相关公众的培训选择,进而挤占同为从事航空服务培训的民航管院的市场份额,影响其市场竞争力。因此,本院认为航乘圆梦中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航乘圆梦中心提出其使用涉案图片是依据与民航管院外语系的合同,具有合法性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航乘圆梦中心与民航管院外语系之间曾经存在合作关系,但双方合同中并没有就航乘圆梦中心使用涉案图片作出约定,不能证明航乘圆梦中心使用涉案图片的合法性。而且,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航乘圆梦中心仍然在其网站中使用涉案图片。因此,航乘圆梦中心以此合作关系作为其使用涉案图片合法性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民航管院没有举证证明航乘圆梦中心仍然在使用含有涉案图片的招生简章,但航乘圆梦中心也没有就已经停止使用提交充分证据,民航管院对此又不予认可。因此,对于民航管院要求航乘圆梦中心停止在招生简章中使用涉案图片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航乘圆梦中心已经从网站上删除了涉案图片,该项行为已经停止,故对于民航管院要求航乘圆梦中心停止在网站使用涉案图片的主张,本院不再处理。鉴于民航管院没有举证证明航乘圆梦中心使用了含有涉案图片的其他相关宣传材料,因此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的赔偿数额,因民航管院没有就其损失和航乘圆梦中心的侵权获利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航乘圆梦中心的培训收费标准、侵权的主观情节和侵权后果、使用图片的具体数量,以及民航管院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判处。

赔礼道歉是侵犯人身权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因此民航管院基于航乘圆梦中心的虚假宣传行为而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由于航乘圆梦中心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了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其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航乘圆梦技术培训中心停止在招生简章中使用涉案图片;

二、北京航乘圆梦技术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中国民航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义务(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航乘圆梦技术培训中心负担);

三、北京航乘圆梦技术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四万元

四、驳回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航乘圆梦技术培训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负担300元(已交纳);由北京航乘圆梦技术培训中心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八年十月日

书记员薄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