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阴县双塘液化气站(以下简称双塘气站)。
经营业主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湘阴县X镇X组。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以下简称湘阴电信公司)。
负责人黄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电信公司职员。
2009年12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湘阴县双塘液化气站诉被告湘阴电信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湘阴电信公司于2000年下半年在其气站西侧架设通信线路,该线路离双塘气站全压力式储罐直线距离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划的要求,给气站造成重大安全隐患。2009年湘阴县安监局对其气站进行安全检查,鉴于违规架设的通信线路造成了气站的重大安全隐患,湘阴县安监局对气站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但因多种原因未整改到位,湘阴县安监局依法强制关闭了该气站。现原告方要求:1、被告单位立即将违规架设在其气站旁边的通信线路拆除,消除危险;2、赔偿该气站关停期间的损失;3、承担本案涉诉费用。被告湘阴电信公司辩称:1、该公司通信设施及杆路布局和走向系沿袭而来,虽经技术改造,但没有改变标杆和走向,且该公司的线路架设在先。2、原告气站与错误的行政审批有关;3、该公司的通信线路是依法依规架设,而原告的储气罐选址违反行政法规,本身是不能得到行政许可的;综上所述,县电信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告双塘气站经湘阴县燃气管理办公室、湘阴县公安消防大队、湘阴县劳动局、湘阴县安监局实地勘察,办理了相关手续投入运营。被告湘阴电信公司的通信线路经过原告气站西侧外围墙。双方相处近十年相安无事。2009年,湘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检查原告气站安全隐患时发现,被告湘阴电信公司的通信线路与原告气站的石油气全压力式储罐直线距离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以及其他几项未达标,构成了重大安全隐患,湘阴县安监局向原告双塘气站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但原告双塘气站因无法与县电信公司达成是移动电信杆线还是移动全压力式储罐的共识,导致未能全部整改到位,2009年9月县安监局对原告双塘气站采取了暂停关闭的强制措施,该气站一直停止营业至今。原告方认为其气站建设在前,气站有相关合法的行政审批手续,电信通信线路架设在后,现在气站被关闭,应由湘阴电信公司拆迁通信杆线,消除危险,造成的停业损失应由被告湘阴电信公司予以赔偿,但双方一直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双塘气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湘阴县委政法委、县安监局、湘滨镇党委、政府及双塘村党支部负责人多次出面协调做工作,现原、被告双方已就如何消除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到位所需费用如何承担、原告气站关闭期间经济损失如何补偿等问题协商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双塘气站经营业主刘某某负责消除湘阴县安监局(湘)安监管[2009]责改字第(15)号责令改正指令书中所指出的四项安全隐患,以达到安监部门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整改措施包括:1、将双塘气站内全压力式储气罐后移或易址安装,以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x-2006)第3、7、8条的规定;2、设置一个置换罐(残液罐);3、在充装间和压缩机房间设置防火墙;4、将安全阀铝封,泵和压缩机静电接地(其中3、4项措施已经整改到位)。
二、由湘阴县电信公司支付给刘某某人民币x元,以作为刘某某采取上述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所花费用及适当弥补双塘气站在被县安监局关停期间的经济损失。此款的给付方式是: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x元,余款x元在刘某某将全压力式储气罐按一项约定后移或易址安装后立即付清。
三、双方一致确认将切实履行上述一、二项协议,不再产生任何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双塘气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
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喻建伟
审判员贺应征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