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某,又名程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程某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院长。
申请人程某、马某某与被申请人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8)汝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程某、马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违反程某,本案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不应按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处理。医院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申请人之子程某峰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完全的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故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未进行答辩。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子程某锋之死亡原因主要是急性农药中毒,医院方的过失行为是次要原因。故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方承担部分责任是比较公平的。一审审理中,申请人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视为其同意按照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故程某、马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某、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窦士报
审判员徐冠军
审判员李玲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广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