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韩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某。
申请再审人韩某某、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梁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做出(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某、杨某某、梁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做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某某、杨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十一、申请人杨某某和被申请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占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