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度聚阵快乐无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零度聚阵快乐无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武彧
审判员李某鹏
二ОО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