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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875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8754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路X号。

本院于2008年7月8日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武彧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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