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48岁,汉族,系杨某丁之父。
委托代理人方润,淮阳县法律服务中心,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汉族,22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汉族,42岁,系张某乙之父。
原审被告杨某丁,女,23岁,汉族,小学文化。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原审被告杨某丁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以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达成协议,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代理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红珍